饒市監不處(2021) 27號
當事人:廣東亨盛維嘉食品工業有限公司
主體資格證照名稱:《營業執照》
統一社會信用代碼(注冊號):91445122065175530M 住所(住址):饒平縣錢東鎮錢東工業園望海嶺B區 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、經營者):許澤聰 身份證(其他有效證件)號碼:445122199606233716 聯系電話:13715813030
聯系地址:饒平縣錢東鎮小東環北一橫4號
根據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的《檢驗報告》 (AH2021-SGC-00435),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湖南多能 多食品有限公司流通網購抽檢的多能多鈣鐵鋅有機米粉 (生產日期:20191223,凈含量:225克),經抽樣檢驗,維 生素A項目不符合GB 10769-2010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 兒谷類輔助食品》要求,GB 13432-2013《食品安全國家標 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》、產品明示質量要求,檢驗 結論為不合格。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26日到廣東亨 盛維嘉食品工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,現場送達安徽省食 品藥品檢驗研究院的《檢驗報告》(AH2021-SGC-00435),現 場查無該批次產品庫存,執法人員現場拍照取證。當事人對 檢驗結果有異議,向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檢,經廣 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,《復檢報告》結論為不合 格。
經調查,廣東亨盛維嘉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生產“多能多” 牌“鈣鐵鋅有機米粉”批號:20191223共生產80件(24盒 /件)共1920盒,全部銷售給湖南多能多食品有限公司,銷 售價為95. 4元/件,銷售金額為7632元,成本為2. 892元/ 盒,利潤為25.992元/件,該批次產品利潤為2079.36元。 涉案貨值金額為7632元,違法所得2079. 36元。
上述事實,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:1、對當事人的現場 筆錄和詢問調查筆錄各一份;2、當事人提供的《營業執照》 《食品生產許可證》法定代表人、被委托人身份證等復印件; 3、《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的檢驗報告》(N0: AH2021-SGC-00435).《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報 告》(NO. SP2112007); 4、當事人提供的“鈣鐵鋅有機米粉” 的出廠檢驗報告、《成品檢驗報告單》;5、當事人的《委托 加工合同》《生產記錄》《成本核算表》《送貨單》等資料。
廣東亨盛維嘉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“鈣鐵鋅有 機米粉”(生產日期:20191223)出廠時,維生素A自檢是 合格的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湖南多能多食品有限公司 流通網購抽檢結果維生素A含量不合格,考慮到在運輸倉儲 過程中,如果環境溫度等條件不當,維生素A較容易降解, 廣東亨盛維嘉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對公司 留樣產品進行自檢,《成品檢驗報告單》顯示維生素A為合 格。
根據我局向長沙市岳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《關于協 助調查“廣東亨盛維嘉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不合 格食品'鈣鐵鋅有機米粉'”相關情況的函》(饒市監函〔2021) 60號)及其回復函《長沙市岳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〈協 助調查函〉(饒市監函〔2021〕60號)相關情況的復函》(岳 市監函〔2021) 145號),長沙市岳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一條的規 定,湖南多能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廣東亨盛維嘉食品工業有 限公司生產多能多牌“鈣鐵鋅有機米粉”的行為,將湖南多 能多食品有限公司定性為法定生產方,其行為違反了《中華 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條第(五)項的規定,并 不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免 罰規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三 條第一款第(二)項的規定,對湖南多能多食品有限公司作 出行政處罰,罰沒款共計105325. 5元。并對湖南多能多食 品有限公•司因涉案'食品,“鈣鐵鋅有機米粉”存放地點溫度較 高不符合“鈣鐵鋅有機米粉”標示的“置于陰涼干燥處密封 保存”的:條件,于2021年7月6日向湖南多能多食品有限 公司下達了《責令改正通知書》(岳市監改〔2021) -070601 號)。
綜上,銷售不合格“鈣鐵鋅有機米粉”的責任在于法定 生產方湖南多能多食品有限公司,且其“鈣鐵鋅有機米粉" 存放地點溫度較高不符合“鈣鐵鋅有機米粉”標示的“置于 陰涼干燥處密封保存”的條件,基于長沙市岳麓區市場監督 管理局已對法定生產方湖南多能多食品有限公司經營不合 格“鈣鐵鋅有機米粉"作出處罰,廣東亨盛維嘉食品工業有 限公司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,我局決定對廣東亨盛 維嘉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不予處罰。
廣東亨盛維嘉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 “鈣鐵鋅有機米粉"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 全法》第三十四條第(五)項的規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 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“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 沒有主觀過錯的,不予行政處罰。法律、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的,從其規定。”的規定,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以下處理: 不予行政處罰,對其進行教育:要求其提高生產工藝,防止 維生素A降解,同時•要將產品的存放條件明確告知經銷商。
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,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 內向饒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 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。
(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) 本文書一式三份,二份送達,一份歸檔,一份政策法規股存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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